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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光动态

新《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5月1日起实施

2009-04-13

       新修订的《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5月1日起实施。4月10日省人口计生委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对《条例》主要在四个方面作出的修改,作了进一步的说明。

  我省《条例》从2002年修订至今已近七年。这期间,我省的形势发生了很大变化,原《条例》中部分条款已经不适应现在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解决这些问题需要法律法规提供更有力的支撑。因此,修改《条例》势在必行。

  省人口计生委负责人告诉记者,《条例》修订的四个方面主要内容是:

  将一胎生育证制度改为生育服务证制度。目前全国大部分省市已取消了一胎生育证制度,普遍实行生育服务证制度。将一胎生育证制度改为生育服务证制度,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减少行政审批、提高工作效率,有利于更好地服务和方便群众。

  符合条件可以再生育一胎的,取消生育间隔期。取消生育间隔期有利于保护妇女身心健康,对减轻基层工作压力、促进社会和谐、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问题等方面都有积极意义。另外,我省有关部门对取消生育间隔期带来人口数量的影响也进行了认真测算和论证,取消生育间隔期后三年内全省出生人口总量将有所增加,之后逐步趋于稳定,不会影响我省“十一五”人口控制计划。

  加大了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处罚力度。《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不符合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再生育或者重婚生育的,除按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外,属国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和各类企业职工的,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加大了“两非”行为的处罚力度。《条例》第六十条规定,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解聘专业技术职务,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并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第六十一条规定,组织、介绍妊娠妇女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手术,属国家工作人员的,给予开除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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