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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光动态

虚报年龄应聘 拒付报酬不当

2009-04-07

作者:石城法院 胡波

为了满足招聘企业的年龄要求,在应聘时虚报年龄后应聘成功,工作半年后,企业得知真相将其辞退,并拒绝支付最后一个月的工资。3月31日,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对这起特殊的劳动争议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石城某企业应当在判决生效后3日内向原告许某支付工资800元。 

    2008年6月,石城县某企业发出招聘启示,需要招聘一名护厂人员,要求年龄在28岁以上50周岁以下。54岁的许某看到启示后,借用其弟弟的身份证应聘,虚报了自己的年龄为48岁并应聘成功。2009年1月,企业得知了许某的真实年龄和冒用他人身份应聘的事实后将其辞退,并拒绝支付最后一个月的工资。许某向有关部门申请劳动仲裁,因对仲裁结果不满意,继而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企业支付被扣工资。 

    石城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原告许某冒用他人身份,虚报年龄获得应聘岗位属于不正当行为,但是其合法的权益依然受到法律保护,许某在被告企业工作期间,付出了自己的劳动力,有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该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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