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4-07
作者:石城法院 胡波
2008年6月,石城县某企业发出招聘启示,需要招聘一名护厂人员,要求年龄在28岁以上50周岁以下。54岁的许某看到启示后,借用其弟弟的身份证应聘,虚报了自己的年龄为48岁并应聘成功。2009年1月,企业得知了许某的真实年龄和冒用他人身份应聘的事实后将其辞退,并拒绝支付最后一个月的工资。许某向有关部门申请劳动仲裁,因对仲裁结果不满意,继而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企业支付被扣工资。
石城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原告许某冒用他人身份,虚报年龄获得应聘岗位属于不正当行为,但是其合法的权益依然受到法律保护,许某在被告企业工作期间,付出了自己的劳动力,有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该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