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4-20
作者:zqk5202
为配合赣州市人大常委会做好立法相关工作,江西启光律师事务所作为市人大基层立法联系点,现将《赣州市人大常务会基层立法联系点工工作规则(征集意见草案)》全文公布,向社会各界征集意见建议,如有意见建议,请在2025年4月24日前反馈至我所。联系电话:0797-8723605,电子邮箱:85909648@qq.com
赣州市人大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规则
(征求意见稿)
(2025年 月 日赣州市第六届人大常委会第 次主任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发挥基层立法联系点接地气、聚民智的全过程人民民主优势,加强和改进我市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拓宽立法意见征集覆盖面、提升基层群众参与度,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江西省立法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则。
(注:本条是借鉴深圳人大做法,明确制定依据目的,扩大立法意见征集覆盖面、提升广大基层群众参与度)
第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根据立法工作需要,设立赣州市人大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以下简称基层立法联系点)。基层立法联系点应当具有群众性、代表性和多样性,满足不同地域、行业和领域的立法需求。
基层立法联系点的设立期限与市人大常委会任期相同。
(注:本条明确的是名称、设立原则及设立期限)
第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具体负责基层立法联系点的组织协调、联系服务、业务培训等工作。
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各工作机构可以通过基层立法联系点开展立法有关工作。
基层立法联系点所在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应当整合本行政区域内的法律、行业等专业力量,协同推进基层立法联系点建设,支持和指导基层立法联系点开展工作,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注:本条借鉴深圳人大做法,压实县(市、区)人大常委会责任)
第四条 基层立法联系点一般由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市直有关部门推荐,或者由有意向、有基础、有特点的基层单位自主申报。经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初步筛选、实地考察、充分协商后提出建议名单,报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并向社会公布。
被推荐或者自主申报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坚持正确政治方向;
(二)忠于宪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三)在地域、行业、领域等方面具有代表性;
(四)积极参与地方立法工作,并拥有具备一定法律知识的人员;
(五)履行工作职责必备的其他条件。
(注:本条是借鉴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及省人大的做法,明确设立的程序及条件)
第五条 基层立法联系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提出建议,报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后进行调整:
(一)长期未能按照要求履行工作职责的;
(二)没有履行工作能力的;
(三)主动申请调整的;
(四)其他应当调整的情形。
(注:本条借鉴深圳做法,明确基层立法联系点可以调整的情形)
第六条 基层立法联系点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市人大常委会年度立法计划、五年立法规划法规项目开展意见建议征集工作;
(二)对本市或者经授权对本省地方性法规草案开展意见建议征集工作;
(三)作为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江西章贡基层立法联系点的信息采集点,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市区联动工作机制,对国家有关法律草案开展意见建议征集工作;
(四)协助市人大常委会开展立法调研、立法课题研究、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立法后评估等工作;
(五)收集和反映基层单位、群众对立法工作的建议和意见,鼓励基层立法联系点就有关立法问题主动开展调查研究,提交调研报告;
(五)邀请人大代表参加基层立法联系点组织的有关立法活动等;
(六)积极拓展基层立法联系点功能,开展普法宣传,参与基层社会治理,向有关部门反映基层群众合理诉求;
(七)探索完善参与备案审查工作机制;
(八)需要基层立法联系点完成的其他工作。
(注:本条是借鉴深圳人大做法,并结合我实际,明确基层立法联系点履行的职责)
第七条 基层立法联系点接到工作任务后,应当制定意见建议征集工作方案,明确征集意见建议的具体对象、方法步骤、责任分工、完成时限等,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方式,利用座谈交流、现场调研,上门走访、书面反馈、微信平台收集等形式开展意见建议征集活动。
基层立法联系点应当在征集意见建议中,组织法律工作者、行业专家等相关人员,对法律法规草案进行事前解读,以便基层群众了解条文内容和重点,增强所提意见的针对性、实效性。基层人民群众可以对法律法规草案提出具体意见,也可以介绍实际情况,表达意见诉求。
基层立法联系点应当坚持“原汁原味”的反映基层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可以做必要的归纳整理,以书面形式报送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注:本条是将我市近年来好的经验做法予以固化)
第八条 基层立法联系点应当加强自身建设,做好以下工作:
(一)建立和完善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制度;
(二)确定一名负责人和一至两名联络员负责本联系点的工作;
(三)建立相对稳定的立法信息员队伍;
(四)做好立法意见和建议的整理、归档和保管工作;
(五)对意见建议被采纳的基层群众,通过致感谢信、颁发证书等方式进行表扬激励。
(注:本条是借鉴省人大和深圳人大做法,结合我市实际,加强基层立法联系点自身建设)
第九条 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应当为基层立法联系点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保障,并做好以下工作:
(一)定期向基层立法联系点发送有关立法信息和相关资料,及时商办立法项目征求意见和调研工作等;
(二)指导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适时组织基层立法联系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
(三)及时掌握基层立法联系点反映的问题、意见和建议;
(四)通过适当方式对基层立法联系点提出的立法建议予以反馈;
(五)定期走访基层立法联系点,听取工作开展情况以及意见建议,及时汇编典型事例供交流学习。
(注:本条是借鉴省人大和深圳人大做法,结合我市实际,明确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职责)
第十条 市人大常委会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对基层立法联系点提供必要的经费补助。基层立法联系点应当加强对经费的管理,严格依法依规支配使用。
(注:本条是明确经费支持)
第十一条 基层立法联系点应当力戒形式主义,务求工作实效。
(注:本条是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
第十二条 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2018年6月25日赣州市第五届人大常委会第22次主任会议通过的《赣州市人大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规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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