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4-29
据广州市白云区检察院指控,2008年10月开始,邓云高租用蔡建飞(另案处理)承租的位于广州市白云区的广州市金戎牲畜交易批发市场37号档口销售生猪。2009年2月21日晚,邓云高明知所销售的95头生猪含有盐酸克伦特罗(俗称“瘦肉精”)有毒、有害成分,仍雇佣刘训尧、肖学庆对当中的40余头生猪在37号档口进行管理和销售。同时,邓云高还将其余的生猪运往该市场外的北太公路路边销售。22日1时许,广州市白云区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所等部门的工作人员对该档口所销售的生猪进行检查,当场查获涉嫌含有盐酸克伦特罗成分的生猪31头。同日,经广州市动物防疫监督所检测,从这31头猪中抽取的5份尿液样本中,检出4份样本含有盐酸克伦特罗成分,浓度均大于100微克/升。
公诉机关认为,邓云高、刘训尧、肖学庆3人结伙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已经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其中,邓云高是主犯,刘训尧和肖学庆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
广州市白云区法院将择日宣判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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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记者孔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