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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草案)》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发布时间:2021-08-30  来源:启光律师  发布人:zqk5202  浏览


关于公开征求《赣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草案送审稿)》意见的公告

2021年8月25日,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对《赣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为了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提高法规质量,现将条例(草案)及其说明全文公布,热忱欢迎社会各界人士登录赣州市人大常委会微信公众号(赣州人大)及赣州市人大常委会官方网站(www.gzsrd.gov.cn)提出意见、建议;或者以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反馈,并注明“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征求意见”字样。同时,您也可以向基层立法点江西启光律师事务所提出意见、建议。

各界人士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在2021528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

(一)通过信函方式寄至:赣州市大余县南安镇余西街建设路24号江西启光律师事务所(邮政编码:341500),并在信封上注明“生活垃圾管理立法”字样。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jxqg605@163.com;85909648@qq.com

 

                             赣州市人大常委会

                             基层立法联系点

                             2021年8月30日

附:

关于《赣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草案)》的说明

  根据2021年立法计划安排,《赣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被列为2021年的审议项目。《条例》由市城管局牵头起草,市司法局开展审查,经过多方调研、论证和意见征询,根据国家、省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借鉴其他城市的立法经验,形成了《条例(草案)》。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立法背景

  近年来,我市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关于垃圾分类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启动了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试点。当前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普遍推行了生活垃圾分类,居民小区垃圾分类试点也正在稳步推进,群众的垃圾分类意识逐步提高。然而,在生活垃圾管理工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亟需通过立法来保障和推动。

  (一)生活垃圾设施和体系建设不健全。我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正在逐步推广,但各地的分类处理能力还不能完全满足城乡生活垃圾分类集中处理的需求,尤其是城镇与乡村之间生活垃圾处理基础设施建设差异较大。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分类收运、分类处理体系不够完善。生活垃圾设施和体系建设滞后,成为制约生活垃圾有效治理的主要瓶颈。

  (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社会参与度不高。生活垃圾分类和管理的宣传教育不充分,知识普及不到位,分类管理激励机制尚未建立,导致居民生活垃圾分类意识不强,社会公众参与度不高,没有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

  (三)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法律保障缺失。目前,国家、省尚无针对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专门立法,生活垃圾分类和管理缺乏具体的执法依据,成为推进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制度短板。

  二、起草审查过程

  市城市管理局于今年1月成立了立法起草工作小组,随后组织起草团队赴中心城区及部分县(市)开展立法调研。3月中旬初稿形成后,会同市人大相关机构、市司法局和市立法研究基地对草案开展多轮集中讨论修改。3月和4月,市城管局先后两次向市直相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以及各县(市、区)城管局征求意见。5月8日,市政府召开《条例》起草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对《条例》涉及的重大问题进行了研究部署。5月12日,市城管局将《条例(送审稿)》报送市政府审查。

  市司法局收到《条例(送审稿)》后,在市政府官网向社会公众征集意见。在作了初步修改后,向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及县(市、区)政府征求意见。6月初,会同市人大相关机构、市城管局和立法专家赴宁波市、上海市等地学习考察,借鉴外地先进经验。6月8日召开了有市法律顾问团成员、生态环境专家、政协委员、物业企业代表、生活垃圾清扫和处理企业代表、基层群众代表参加的征求意见座谈会。根据调研情况和各方面反馈的意见,会同市人大法工委和市城管局再次进行了修改。6月11日,送市政府领导征求意见。6月25日,市司法局局务会审议并原则通过,修改后形成《条例(草案讨论稿)》。6月29日,市政府第八十九次常务会议审议《条例(草案讨论稿)》,并原则通过。

  三、主要内容

  本《条例(草案讨论稿)》共9章56条,即:总则,规划和设施建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分类收集、运输、处理,农村生活垃圾管理特别规定,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

  第一章总则。主要包括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生活垃圾的定义和分类标准、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职责、社会参与等内容。

  第二章规划和设施建设。主要包括规划编制、配套设施的建设及用地保障、收集容器的设置等内容。

  第三章源头减量。主要包括鼓励垃圾减量,生产和包装环节减量、餐饮行业减量、绿色办公、“限塑减塑”等内容。

  第四章分类投放。主要包括分类投放的要求、大件垃圾的处理、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等内容。

  第五章分类收集、运输、处理。主要包括收集、运输、处理单位的要求和禁止性规定等内容。

  第六章农村生活垃圾管理特别规定。主要包括城乡结合部垃圾收运体系的建立、农村地区垃圾分类和处理的要求,以及暂不实施垃圾分类地区设置过渡期的规定。

  第七章监督管理。主要包括对生活垃圾管理工作实施监督检查、考评、执法等,以及建立社会监督员制度等内容。

  第八章法律责任。对相关违法行为设置了法律责任。

  第九章附则。规定了条例施行的时间。

  四、需要说明的问题

  考虑到当前全市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和分类收运体系尚不完备,部分农村偏远地区实施垃圾分类暂时确有困难,《条例(送审稿)》最后一条曾规定:“2025年12月31日之前,各县(市、区)不具备实施条件的区域,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暂不实施本条例”。审查过程中,该条款引发较大争议,主要的反对意见有:第一,农村偏远地区只是暂不具备垃圾分类条件,可以暂不实施垃圾分类,但条例中关于节能减排、源头减量等要求城乡居民都应当遵守;第二,如果在条例中写入暂不实施的明确日期,该日期过后,本条款将面临是否删除修改的被动局面。综合各方意见,在借鉴宁波等地条例的基础上,经讨论研究后修改了该条款,并将其放在“农村生活垃圾管理特别规定”中,即“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实施后尚不具备分类条件的农村偏远地区,可以暂不实施垃圾分类并明确过渡期。过渡期的区域和期限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专此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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