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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协议未含伤残 提起诉讼再获赔偿

发布时间:2009-09-02  来源: 中国法院网   发布人:  浏览


交通事故发生后,受害方与肇事方达成赔偿协议,但因协议内容未含伤残赔偿事项还能在获得赔偿吗?9月1日,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对这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作出判决,原告刘某在已协议获赔医药费等费用47689.5元情况下,再获第三人某财产保险公司赔偿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35764.25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12月29日,被告方某驾驶其所有的,并已投保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轿车行驶至一交叉路口时,将前方步行的原告刘某撞倒致伤,后原告伤情经诊断为右侧胫腓骨粉碎性骨折。

    该事故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被告孙某负全部责任。后经交警部门调解,原、被告达成协议,被告赔偿原告医疗等费用47689.5元。今年4月,原告伤情经法医鉴定为九级伤残,因被告拒绝再赔偿其他费用,原告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发生交通事故后,原、被告在公安交警部门主持调解下达成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确认,但协议签订时,原告伤残结果尚未确定,且协议也未明确残疾赔偿的相关内容,故其合理的请求,应予支持。第三人应当在其强制责任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法院遂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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